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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积极引导、有序发展,发挥社会应急力量优势
发布日期:2024-11-04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社会应急力量因为具有志愿公益、贴近群众、响应迅速、各有专长等优势,在灾害救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政府应急力量的重要补充。

社会应急力量作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对其建设思路、体制机制、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统筹谋划。不久前印发的《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日常管理、装备配备、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测评进行详细规定,为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对此,笔者通过分析社会应急力量在实践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针对如何进一步补齐短板、发挥优势进行研讨交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增强队伍力量提供思路和建议。

当前社会应急力量存在的短板

相较于政府组织的严密有序,社会应急力量本身存在着一定局限,如松散性、自发性、约束弱、问责难等,导致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有序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社会应急力量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大量是自发组织。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技能培训、装备购买、路费、后勤补给等,多由其自掏腰包解决。目前,针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仍然缺位,给队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社会应急力量存在着人才“招不进、留不住”的难题。如某地蓝天救援队队长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该救援队有志愿者900余人,预备队员400多人,正式队员151人,但建队以来坚持至今的仅有50多人。由于队员们都有全职工作,入队后既没有工资和补助,还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只有少部分人能坚持从事志愿工作。此外,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存在大量风险,极有可能对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近年来,已经有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探索针对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险等政策,但完善的保险保障机制仍然缺位。

社会应急力量技能培训和准入标准有待完善。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志愿服务,其任务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需要志愿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体能。近年来,在我国应急救援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对志愿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应急力量能力普遍参差不齐,参与应急救援时也缺乏一套完善的筛选和准入程序,甚至存在救援力量无序涌入的情况,容易堵塞生命通道,干扰救灾秩序,严重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威胁自身安全。在近年来的一些暴雨灾害救援中,就曾发生过由于社会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缺乏,导致救援舟艇损坏严重,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情况,反而影响了救援效率。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应急力量的协同性有待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是政府应急力量的重要补充,二者之间的协同性是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尽管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多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平台和社会应急力量救援调度系统,但在近年来的多次应急救援中,仍有未登记在册和未掌握灾区信息的社会应急力量盲目赶赴现场的情况出现。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政府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之间、社会应急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之间的协同性仍待提升,社会应急力量的救援作用并未充分体现。

社会应急力量的诚信和服从度评价以及退出机制缺位。在全媒体时代,存在着部分社会应急力量以蹭热度、蹭流量为目的,参与并进行其他方面的经营运营,增加了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的管理难度,降低了社会组织的社会信任度。对于社会应急力量在响应过程中的诚信和服从度进行评价的机制尚不完善,退出机制仍不明确,对于打着应急、公益的幌子,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不服从统筹调度的社会应急力量,仍需加大整改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清除出登记名单。

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要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应急力量的作用,构建全社会参与应急救援的新格局。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政策扶持,对社会应急力量常态化推出经费支持和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出台实施适用性、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的社会应急力量资助和激励体系。把社会应急力量的应急救援、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安全保卫、联防巡逻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晰政府购买标准及目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对救援行动见义勇为的确认、表扬等工作,解决社会应急力量的“名、利、安”等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险保障制度。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体系,需要政府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多方共同努力。应在政府指导下,多措并举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体系,丰富和优化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产品,拓展保险服务覆盖面,提升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扩大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等多种方式,为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强化社会应急力量履行投保手续的制度约束,对于积极履行投保手续的社会应急力量,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经费支持和相应补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并规范社会应急力量专项社会捐赠渠道,辅之以政府补贴,为参与本区域应急救援的常备性和临时性社会应急力量统一提供专属保险。简化社会应急力量的工伤认定程序,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作用,形成以商业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为辅、政府社会救助兜底的多层次人身安全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技能培训,规范应急救援准入程序和标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训练保障体系,根据《办法》精神和内容,规范培训大纲、训练教材、考核标准,组织能力测评和比武活动。相关部门依职责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完善应急救援、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开展实案化实战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救援类国家职业资格管理,进一步严格把关应急救援员、船艇驾驶、潜水救援等各类应急救援证书的获得程序。根据《办法》精神和内容,对社会应急力量加强测评考核,完善准入程序和标准,并严格执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相关能力要求,确保具备相应救援能力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技术赋能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统筹管理和即时沟通。细化信息发布机制、提升信息发布时效性、通畅各救援力量之间的内外部信息通道。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建立健全并广泛使用应急力量统筹调度平台,做好社会应急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等的衔接,实现科学调配,形成整体合力。针对事故、灾情变化和现场救援力量投入情况,合理区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区域、救援重点,确保应急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开展诚信和服从度评价,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办法》精神和内容,加快建立社会应急力量诚信行为和作业服从度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评定结果指定相应的激励和处罚措施;完善惩戒约束措施,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健全完善多部门、多主体联动评价机制,实现评价情况互通、诚信等级互认,将诚信评定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落实资助、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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